绝对化用语认定需要根据广告词语的语境、上下文以及广告背景、配套图片等进行综合考量,切莫断章取义,只言片语的去认定,必须完整地看整个广告内容。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司局咨询意见以及公开的相关座谈会纪要等,现对绝对化用语认定需要把握的重点,综述如下:
第一,广告法仅列举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三个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但绝对化用语不限于此。在执法中可以依据个案情况认定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类似的用语属于绝对化用语。
第二,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的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如果绝对化用语指向的不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禁止范围。
第三,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
第四,广告用语的内容违背真实性原则,即产生一定的误导性。
《新广告法》关于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
发布这类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其他医疗机构作比较
(4)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除上面禁止性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如下要求:药品广告内容不得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并应汉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应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广告应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